1、业主与物业不是“主仆”关系
业主与物业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。
在民法中,他们是经济民事关系;
在合同法中,他们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;
在劳动法中,他们是等价交换关系,是平等的,没有主次之分。
2、业主与物业不是“冤家对头”
业主不是花钱买“冤家”、买“对头”,如果业主与物业之间没有一种平和的心态,没有一种合作过“日子”的心理,结果只能是此也难娶,彼也难嫁。
因此,双方既以合同为依据,就应以诚相待,以信相诺,以友相伴,以心相处,以和为贵,共同管好居住区。
3、业主与物管没有保镖关系
根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,物业企业的职责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,对居住区域内的共有财产进行保养、维修和公共秩序的维护、交通车辆的停放管理等。
因为物业公司是企业,不具有任何执法职能,所以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排除物管对业主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保镖、保管和保险的职责,当然另有特殊约定除外。
4、物业公司不是“的”
物业公司是企业,不是职能部门,更不是政府。
企业的任务一是生产产品,二是服务客户,三是创造效益。
就物业企业而言,它的产品就是劳务,它的客户就是业主,它的服务项目、范围、标准等都由对双方同样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来明确。
在实施合同中,既不能缺位,也不能越位,必须按照“受委托、按合同、有偿服务”的原则去履行合同。
5、没有“免费的午餐”
尽管物业管理已经发展成为普遍的消费现象,但是很多人仍然习惯于已成为历史的房屋管理福利政策,对物业管理中“谁受益,谁付款”的原则不予接受,甚至抵触,拒交管理服务费,这是错误的,违法的。
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提供的服务权利的同时,必须行使支付服务费的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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